刘某会等人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35
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锋,出生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犯开设赌场罪、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会与被告人刘某俊二人合伙在正安县凤仪镇凤凰城五栋二单元21楼4号房(刘某会家住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近二十万元。2016 年2月被告人梅某锋加入刘某会与刘某俊二人合伙开设的赌场,三人约定抽取的“头子钱”进行三股平分。同年2 月19日晚,三人纠集20余人以“打贵阳麻将”、“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同年2月20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同时,向其他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决定对各被告人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会、梅某锋、刘某俊、李某某均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梅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在被告人刘某会家收缴并扣押的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九百三十二元,扣押刘某俊人民币一百七十一元,梅某锋人民币五百二十九元,李某某人民币一十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作案工具珍州大二十五副、姚记扑克十副、监控设备一套、凉椅八根、麻将机二台、麻将子五副、麻将机清洗液七瓶、塑胶板凳九根、卡片一百八十一张、验钞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飘

人民陪审员  李传孝

人民陪审员  贾 铭

二〇一六年 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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