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彩林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35
罪犯赵彩林,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0年7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彩林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0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05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2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5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4日止)。

2016年5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彩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彩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彩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彩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慧

审判员  韩建丰

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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