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敏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36
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敏,贵州省余庆县人。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字[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发票及病历等资料,向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报销资金209 185.79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报销款209 185.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敏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尹某某、周某甲、官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敏提供的报销材料,到案经过,余庆县卫生和药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余庆县卫生和药监局关于周敏住院信息核实的函及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复函,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系统信息,直接支付凭证、龙家镇卫生院境外合医报销、余庆县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周某乙信用社存折本信息,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周敏病历证明及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报销款209 185.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周敏到案后,在第三次供述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敏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敏的违法所得209 185.79元,发还给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陆 永 琴

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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