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友冰强奸减刑裁定书
罪犯熊友冰,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1991年10月11日该犯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重庆市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2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友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2016年5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友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友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友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缪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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