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衡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及法律均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何 汶 芮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太松(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