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树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黎树良,绰号黎山老母,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树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邹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树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黎树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8株香樟树和非法采伐杉树、斯栗树,滥伐林木蓄积为19.2594立方米。
1、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黎树良以人民币1800.00元的价格将赤水市文华办事处双龙村牛栏岩组黄某甲山王嘴(小地名)自留山林内4株香樟树、36株斯栗树购买。同年10月23日和24日,被告人黎树良雇请采伐工人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王某某将其采伐后制成原木。同年10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黎树良雇请货车司机李某某用其红色东风货车(渝B*****)将采伐的木材原木运到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出售给木材经营户马某某(另案处理)及一个不认识的老者,非法获得赃款人民币1750.00元。
2、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黎树良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将黄某乙位于赤水市文华办事处双龙村牛栏岩组水井土(小地名)自留山林内的杉树、斯栗树和4株香樟树购买。同年10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黎树良雇请采伐工人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王某某将其采伐,制成原木146件(已扣押)堆放在林子上面公路边。后被赤水市公安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黎树良外逃。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黎树良被赤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5年11月4日,经赤水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报告书认定,被告人黎树良滥伐的两个现场林木蓄积共计25.9154立方米。经赤水市木司国有林场检尺,被告人黎树良涉嫌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9.2594立方米。
2015年1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树良涉嫌非法采伐的8株疑似香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科(Lanaraceae)樟属(Cinnamomum)樟(Cinnamomum camphora),涉案林木共186株,总蓄积量为25.9100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黎树良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原木146件,并将扣押的木材146件变卖获款2700元(未随案移送),同时扣押了被告人黎树良赃款人民币1750.00元(未随案移送)。
上列事实,被告人黎树良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抓获经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赤水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报告书,收据等主要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树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树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斯栗树、杉树,林木蓄积为19.25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黎树良在判决宣告前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树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树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树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三、赃款1750.00元和木材处理款2700.0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继梅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马喜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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