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军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4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大军,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家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1999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12月1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军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大军虚构自己在省、州运管部门有熟人能帮忙办理线路牌的事实,在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宋武昌人民币24.5万元,骗取被害人徐贵芬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彭锦贵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54.5万元,全部挥霍殆尽。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大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刘大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大军虚构自己在省、州运管部门有熟人能帮忙办理线路牌的事实,在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宋武昌人民币24.5万元,骗取被害人徐贵芬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彭锦贵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54.5万元,全部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刘大军供述了其虚构自己可以帮忙办理线路牌,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通过刘滨介绍认识宋武昌,骗取宋武昌24.5万元,通过宋武昌介绍认识徐贵芬和彭锦贵,骗取徐贵芬20万元,骗取彭锦贵10万元的事实。

二、被害人陈述。

1、宋武昌陈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在贵定县运管所上班的刘滨一起吃饭,问他是否可以办理线路牌,他讲问好后联系我。2015年7月初的一天,刘滨来贵定县沿山信用社找我,讲他姐夫刘大军可以办理贵阳至昌明的线路牌,昌明至贵阳的线路牌是黄涛得了,他已经拿了10万元,办贵阳至昌明的线路牌总共要40万元人民币,喊我先拿5万元打点,我把5万元转到了刘娟的账上。过得一段时间,刘滨打电话给我讲省里交通厅的领导到贵定盘江玩,喊我去陪,因我开会不能去,他喊我打4万元,我讲只有3万元就用自己的账号转了3万元给在刘滨的爱人韦艳卡上。2015年8月初,彭锦贵和我一起吃饭,我问他哪里的车好跑,彭锦贵讲石阡、瓮安好跑,我当着彭锦贵的面打电话给刘大军问可以办理这两个方向的线路牌不,刘大军讲要先问领导。第二天刘大军打电话给我讲可以办理,我当面给彭锦贵讲了,他同意了,刘大军讲要先打10万元打点关系,彭锦贵就在沿山信用社转账10万元给刘大军。我觉得贵阳至瓮安要赚钱点,就打电话给刘大军要办贵阳至瓮安的线路牌,刘大军具体没有讲多少钱能办成,喊我先打5万元,我就转了5万元到刘大军的账户上。后来线路牌一直办不下来,黄涛喊刘大军退钱,刘大军来沿山找到我,问我的朋友有人办线路牌不,有的话就先交点钱拿去退给黄涛,我打电话给唐金祥和他爱人徐贵芬,唐金祥答应接黄涛的办线路牌,当天徐贵芬就在龙里转了10万元到刘大军的账上,刘大军在沿山信用社把10万元转给了黄涛。第二天,刘大军打电话给我讲要10万元打点,我打电话给徐贵芬,徐贵芬又打了10万元给刘大军。农历八月十五,刘大军打电话给我,讲要拿钱送领导,并开车来接我讲一起去贵阳送礼,我们一起去贵阳,我要见局长,刘大军讲领导去检查工作了,然后就开车送我回沿山了,我把带的3万元拿给刘大军喊他自己去送礼了。后来陆陆续续刘大军以各种借口找我要钱办事。10月份的时候,刘大军开车来沿山接我们去贵阳及都匀办理路线牌的事情,去到都匀、贵阳都讲领导不在,一直没有办成。11月21日前的一天,我、彭锦贵、徐贵芬、刘大军一起去贵阳办手续,刘大军讲领导不在,没有办成,回龙里后,我们喊刘大军在唐金祥家里打一个收条给我们,意思是收到我们多少钱的一个凭据,在2015年11月21日之前办不成路线牌,就把钱退还给我们。之后我们打电话给刘大军,就找借口,也不来和我们处理事情,我们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2、徐贵芬陈述,2015年8月底左右,宋武昌打电话给我,讲他的朋友刘大军可以办理昌明至贵阳的线路牌,如果想办就帮我牵线,当时宋武昌说办理线路牌的价格是40万元,先拿20万元,剩余的20万元等办好后拿给刘大军,我答应了。2015年8月26日宋武昌喊我先打10万元给刘大军,当天我通过我爱人唐金祥的账户转了10万元给刘大军。第二天27日我又通过自己的账户转了10万元给刘大军。

3、彭锦贵陈述,2015年8月的一天,我和宋武昌一起吃饭时他问我哪里的线路牌好跑,我讲贵阳至石阡和贵阳至瓮安的好跑,他讲帮我问下可以办理线路牌不。过得四五天,宋武昌打电话讲刘大军可以帮忙,要先拿点钱找关系,我同意了。刘大军讲办理贵阳至石阡的线路牌总共要60万元,叫我先拿10万元,当天我拿了10万元的现金在贵定县沿山信用社打到刘大军发给宋武昌给我的账号上。

三、证人证言。

1、刘滨证实,刘大军讲认识贵州省省里面交通这方面的领导,可以办理线路牌。我和宋武昌讲可以办理昌明至贵阳的线路牌,黄涛已经拿了10万元办理昌明至贵阳的线路牌,宋武昌打了5万元在我姐刘娟的账户上,后又打了3万元在我爱人韦艳的账户上,我让我爱人把卡拿给了刘大军自己去取这3万元。

2、刘娟证实,刘大军以能帮忙办理线路牌,收了宋武昌24.5万元、徐贵芬20万元、彭锦贵10万元,他们打款给我的信用社的卡我拿给刘大军后就没有要回来了,我没有见过刘大军讲的办理线路牌的领导,都是他口头上讲的。

3、卢登佑证实,2015年4月2日,我们公司把车牌号为×××的宝马车租给了刘大军,开始租金是900元一天,租了4个月后是1.8万元一个月,到2016年1月他一共付了12万元左右的租金,还欠我们2个月左右约3万元的租金。

4、黄涛证实,2015年5、6月份左右,刘滨介绍刘大军给我讲可以办理线路牌,我打了10万元到刘娟的卡上。之后刘大军叫我和他去都匀运管所三、四次都没有办成,每次都是他自己去找都匀市运管所的领导,我们没有上去过。刘大军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我喊刘大军把10万元还给我,刘大军同意后就把10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了,之后我们就没有见过面了。

四、书证。

1、银行存取款流水、收条,证实三被害人打款给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取款的事实。

2、证明: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无姚正芳此人,更无办公司主任之说。

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宝马车系从贵州五星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所得。

4、释放证明、(1999)铜刑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凯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大军1999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办理线路牌的事实,多次骗取三被害人财物5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大军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大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刘大军犯罪所得五十四万五千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菊 芬 

审 判 员  朱 家 宏 

人民陪审员  田 中 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琴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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