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训盗窃、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42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训,居民身份证号码……,捕前暂住……。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捕前暂住……。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 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训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训、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何训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红街A7栋*楼*号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内的财务室,使用起子和夹钳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得现金282220余元。后其将盗窃所得赃款放到租借来的车上,并将自己实施盗窃一事告知同车被告人黄某某,后黄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赃款,仍与何训通过购买手机、金戒指、汽车等方式共同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发还赃款104,4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训、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赃款发还款凭证、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道监控视频、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还对赃款予以使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训、黄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得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黄某某在庭后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对两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部份已追缴的赃物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赃物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隽

赃物清单:

1、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串号……);

2、苹果6S手机一部(串号……);

3、戒指三枚(金9999戒指一枚,号码……;PT铂金钻女戒一枚,号码…… ;老凤祥牌千足金一枚,条码……);

4、宝骏730小车一辆(车牌号贵F*6*70、发动机号……);

5、黑色钱包一个、黑色单肩包一个(有“MEXICAN”字样);

6、男式棉服一件、皮鞋一双;

7、女式棉服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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