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谭杨,出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杨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杨在遵义市新蒲新区颜村1号还房小区16栋1楼电梯间门口,用车钥匙伪装为凶器威胁刘某某(女),抢走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7元。破案后,追回现金人民币50元归还被害人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况明应提出:被告人谭杨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犯罪情节比一般抢劫犯罪轻,其主观恶性不深,平时表现好,家庭情况困难,患有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械威胁的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谭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谭杨所犯之抢劫罪为暴力犯罪,其作案情节不宜适用缓刑,但对辩护人况明应提出的从轻处罚谭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游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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