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昌国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方昌国,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举,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昌国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昌国及辩护人刘鹏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昌国在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贵定县加快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贵定县茶办采购茶苗过程中为他人谋利,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四名茶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9万元,具体包含收受焦某A19万、吴A5万元、施某A15万元、方某A3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方昌国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茶苗购销合同、支付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方昌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方昌国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昌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方昌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为其进行辩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昌国在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贵定县加快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贵定县茶办采购茶苗过程中为他人谋利,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四名茶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至2013年期间,方昌国在贵定县茶办采购茶果(茶叶种子)、茶苗及结算茶苗款过程中为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法人焦某A提供帮助,先后于2007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1万元、2009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2万元、2010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2万元、2011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5万元、2012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2万元、2013年初在办公室收受焦某A贿赂款2万元、2013年8月份左右,在贵定盘江焦某A车上收受焦某A贿赂款10万元,后主动退还给焦某A5万元,以上7次收受焦某A贿赂款人民币19万元。
方昌国帮助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种选育场与贵定县茶办签订茶苗购销合同,于2009年6月初某日,方昌国驾车于贵定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老板街)处,收受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种选育场吴A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2009年8月,方昌国带队到瓮安县对施某A的贵州省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茶苗基地进行考察。考察后不久,方昌国与宋某A(贵定县茶办主任,另案处理)两人再次到瓮安县施某A的茶苗基地考察,在考察中,方昌国和宋某A收受施某A送的贿赂款款各5万元。2010年年初,方昌国和宋某A再次到瓮安与施某A磋商采购茶苗的相关事宜,施某A送给方昌国和宋某A15万元,其中,方昌国10万元。 后施某A与贵定县茶办顺利签订茶苗购销合同。
2011年秋,方昌国与宋某A到贵定县云雾山茶场老板方某A家动员其培育茶苗,三人商定方昌国与宋某A入干股但不实际投资和参与经营管理。方昌国还安排宋某A变通操作让不符合条件的方某A享受贵定县贷款贴息政策。后方某A贷款育苗并与贵定县茶办签订了茶苗购销合同。随后,2013年7、8月份时,方某A在贵定县茶办结算茶苗款后,邀请方昌国与宋某A到其家中算账,算完帐后,方某A便将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用一个纸箱装好送给方昌国,作为方昌国入干股利润。
另查明,被告人方昌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赃款6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移送函、登记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决定、情况通报函、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黔南州纪委在办案中发现方昌国涉嫌受贿问题,于2015年9月17日移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同时证实了纪委在与方昌国谈话前已经掌握了方昌国收受焦某A、施某A、方某A贿赂款的事实。收受吴A贿赂款系方昌国接受调查后交代的事实。
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案发后,方昌国之妻白某A已将39万元赃款存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赃款专用账户的事实。
三、贵茶专议[2004]01、02号贵定县加快茶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贵茶办(2009)09号“贵定县茶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县茶业办增设机构及调整充实人员的报告”、县编字(2012)79号“关于设立贵定县茶业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证实:贵定县茶办系县农村工作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及相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贵定县茶办是贵定县加快茶产业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根据省、州的茶叶种植的总体规划以及中央匹配的项目资金制定贵定县茶叶种植具体规划并上报贵定县加快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实施,还有负责贵定县茶文化的宣传、推广,茶叶市场的开拓等;贵定县茶业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底计划并组织实施、茶产业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等事项。
四、方昌国的任职文件证实:方昌国于2003年3月至案发前任贵定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并于2004年7月份起至今,先后担任贵定县加快茶叶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组长(方昌国担任副组长、常务副组长期间,组长为县委书记或县长兼任),方昌国主要负责贵定县茶产业发展工作。贵定县茶办成立起至2011年7月期间的办公室都是设在贵定县农业局。
五、证实方昌国收受焦某A贿赂款19万元的证据有:
1、书证
①焦某A的户籍证明及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焦某A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某B,业务范围为茶叶的种植、加工、销售等。
②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焦某A与贵定县茶办签订的茶苗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获得“福鼎大白茶茶苗茶采购”的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同证实: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乙方)先后于2010年至2014年订茶苗购销合同8份,明确的合同总价款共计840余万元,贵定县茶叶办先后共计支付贵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采购茶苗款730余万元的事实。贵定县XX果木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获得“福鼎大白茶茶苗茶采购”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340万元,双方于2012年12月10签订购销合同。
③订购福鼎茶种合同书及付款凭证证实:2005年12月9日,贵定县茶叶办公室(甲方)与福建省福清市龙田西焦果苗场(乙方,法定代表人为焦某A)签订的订购福鼎茶种合同书,合同总价为266400元,贵定县茶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20日支付274747元价款给福建省福清市龙田西焦果苗场。
2、证人焦某A证言主要内容:为了得到茶苗生意上的照顾,曾经先后送过24万元给贵定县分管茶叶工作的政协主席方昌国,后来方昌国退还给我5万元,实际送给他19万元。大概时间是2007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1万元、2009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2万元、2010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2万元、2011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5万元、2012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2万元、2013年初在方昌国办公室送了2万元、2013年8月份左右,在贵定盘江我的车上送了10万元,后方昌国主动退还我5万元。
3、被告人方昌国的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左右,通过时任贵定县委书记谭某A介绍认识焦某A,谭某A跟我说焦某A为人不错,如需采购茶苗和茶果让我关照焦某A,我同意了。2005、2006年左右我们就开始采购茶果,就安排焦某A向贵定县茶办提供茶果自2006年至2013年期间,我在贵定县茶办采购茶果、茶苗及结算茶苗款过程中为焦某A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焦某A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具体的收钱的时间与焦某A证言一致。
六、证实方昌国收受吴A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有:
1、书证
①吴A、周某A、宋某B的户籍证明及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吴A、周某A、宋某B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法定代表人为周某A,业务范围为各类造林绿化苗木、经济苗木的培育、批发、零售等。
②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周某A与贵定县茶办签订的茶苗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乙方)先后于2007年至2014年订茶苗购销合同13份,明确的合同总价款共计470余万元,贵定县茶叶办先后共计支付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采购茶苗款410余万元的事实。
③《2009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项目政府采购本地自育茶苗合同书》证实:贵定县加快茶茶叶发展办公室(甲方)与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345万元。
④吴A自书交代材料证实:吴A送钱给方昌国的事实经过。内容如下:2009年6、7月份,我打电话约方昌国说感谢他对贵定茶产业的关心,为了拉近与方昌国的关系,便于以后在贵定的发展,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用黑色的塑料袋包好放在我的手提包里,到了贵定县城“老板街”,方昌国的车已停在那里,我上车后,把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到方昌国车子的排挡杆位置,并讲了些感谢的话,之后就下车了。
⑤方某B信用社存取款凭证证实:2009年6月3日,宋某A在方某B的账户内存入5万元,随后宋某A将5万元转入贵州富民宝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账户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①吴A证言主要内容:为了感谢方昌国对他们家在贵定茶产业的关心,便于以后开展工作,2009年6、7月,我拿得50000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放在我手提包里。我打电话约方昌国在贵定县“老板街”见面。我走到时,方昌国开车在街上等我了,车上就方昌国一个人,我上车坐在副驾上, 准备好的50000元现金发在车子排挡杆的那个位置,并讲了些感谢的话就下车了。
②周某B证言主要内容:“贵定县苗岭贡茶鸟王茶种选育场”至2008年起育茶苗销售给茶办,先后与农业局、茶办签订购销合同,妻子吴A也参与结账。
③宋某A证言主要内容:吴A家的茶叶业务主要是吴A来跟我们茶办对接业务,包括签订合同和结算苗款;育苗合同要得到方昌国的同意之后,才签订的采购合同;方昌国在吴A家茶场检查工作时,有讲过有机会就多关照一下的话;2009 年6 月初的一天下午,方昌国叫我将50000元钱以他侄子方某B的名义存到银行,再将钱入股贵定县富民宝有机肥料厂。
3、被告人方昌国的供述主要内容:吴A和他丈夫周某A都在贵定育茶苗,大概在2007年,吴A在贵定县马鞍山育茶苗,在我的帮助下,这批苗是2009年卖给茶办的。大概是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吴A打电话给我,约我在贵定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老板街)附近见面,我开车到后,吴A上了我的车,上车后,吴A说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安排县茶办采购他的茶苗,送给我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我收下后,她就下车了。后来,还在贵定县铁厂乡担任党委书记的宋某A找我汇报工作,我叫他帮忙把吴A送我的5万元现金存到我侄子方某B的户头的存折上,并把方某B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叫他到信用社开户,但我没有告诉宋某A这5万元的来历。过后,这5万元钱,宋某B又帮我以我侄子方某B的名义入股到富民宝机肥厂里去了,但实际是我的股份。
七、证实方昌国收受施某A贿赂款15万元的证据有:
1、书证
①施某A户籍证明,贵州省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施某A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贵州省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施某A,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为茶苗、茶叶的种植、加工、销售等。
②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施某A与贵定县茶办签订的茶苗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贵州省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于2010年1月20日、2011年4月10日在贵定县签订茶苗购销合同2份,第一份合同价款为230万元、第二份合同购销数量为500万株;贵定县茶办先后共计支付贵州省瓮安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茶苗款600余万元的事实。
③贵定县加快茶叶发展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茶办专纪2010年3号”会议纪要一份证实:方昌国于2010年8月30日以贵定县加快茶叶发展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身份主持该县2009年度茶产业项目验收情况,该会议纪要同意由县茶办根据验收结果,兑现相关经费。
④方昌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证实:2010年2月18日,方昌国在其邮政银行的账户内存入5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①施某A证言主要内容:第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方昌国带着贵定县茶办主任宋某A到瓮安县找我,还参观了我在瓮安的超市,想在我的超市做一个贵定云雾茶的专柜,后来大家就一起在瓮安吃晚饭,吃饭时我提出希望他们贵定县能采购我的茶苗,他们也有意向采购我的茶苗。为了表示对他们的感谢和希望他们贵定县能采购我育的茶苗,吃完晚饭送他们离开的时候,我就用两个袋子各装了5万元的现金放到他们车上送给他们了两个人。第二次是2010年初一天,方主席和宋某A开车到瓮安来,他们可能因为开始收了我的钱,就告诉我贵定县准备采购6000万株茶苗,并透露了一些具体情况给我,还说他们会建议采购我的茶苗。我为了在此次贵定县采购茶苗中中标,在瓮安我安排他们一起吃饭,吃饭时,我跟他们讲,希望他们能在采购上跟我讲一下好话,关照我一下,让我中标。当时他们也同意了。吃完饭以后,在他们准备离开的时候,我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袋子装的15万元从我的车子里拿出来,然后放到他们开来的车上,送了这15万元后,我在2010年1月份左右,确实和贵定县茶办签订了2000万株的茶苗购销合同,金额大概是200多万元,并销售了500多万株茶苗给贵定县。在2011年3月份的时候,在方昌国、宋某A他们的关照下,我再次与贵定县茶办再次签订了500万株茶苗的购销合同。
②宋某A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施某A陈述的收受贿赂款项的过程一致。
3、被告人方昌国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宋某A开车到瓮安,考察施某A的茶苗基地,当天我们在猴场吃中午饭,饭后我们回到县城去施某A开的地下超市参观,参观结束后,我们上车准备要离开,这时施某A就上了我们的车,将两个袋子放在驾驶员座和副驾驶座之间的平台上,说是表示一点心意,希望在采购茶苗方面给予关照,我们也同意了。说完之后他就下车走了。回到贵定之后,我和宋某A打开一看,才知道施某A送给我们的袋子里各装了五万元,我和宋某A就每人要了5万元。2010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到了),施某A再次邀请我和宋某A去瓮安考察,与施某A磋商采购茶苗的相关事宜。谈完后,施某A安排我和宋某A在瓮安县城外路边的一家餐馆吃中午饭,吃饭时施某A再次表示希望我们贵定县茶办能采购他的茶苗,多关照一下他,我们也同意了。吃完饭我们上车准备离开的时候,施某A用塑料袋装有一包东西放在后排座位上,说是一点小意思,多关照我,然后我们就和施某A分开了。分开后,宋某A给我说施某A送给我和他每人10万元,但我没有看。从瓮安回到贵定后,我叫宋某A先替我保管施某A送给我的10万元钱。后来,施某A在我们贵定县采购茶苗中标了,招投标工作我没有具体参与,主要是宋某A在负责操办,后来宋某A也跟我汇报过。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宋某A一起到方某C甲子屯茶园看观光茶园的建设情况,在去的过程中,我就和宋某A商量,反正施某A送给我们的钱也不好存银行,干脆拿到方某C这个观光茶园来投资,经与方某C协商后,我就叫宋某A把施某A送给我的10万元投入到甲子屯茶园。
八、证实方昌国收受方某A贿赂款30万元证据有:
1、书证
①贵定县云雾山茶场注册登记材料证实:贵定县云雾山茶场为社团法人,发证机关为贵定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为方某A,业务范围为茶苗的种植、加工、销售等。
②贵定县云雾山茶场方某A与贵定县茶办签订的茶苗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贵定县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贵定县云雾山茶场(乙方)先后于2012年11月16日、2013年2月1日签订2份茶苗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667.2万元,以及贵定县茶叶办先后共计支付贵定县云雾山茶场采购茶苗款630余万元的事实。
③方某A写的假收条一张内容为方某A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方昌国退会2011年入干股分红款30万元。在该收据上,方昌国于2015年9月20日自书“该收条是我安排方某A于2015年7月10日左右所写的,之所以落款时间在2013年9月26日,是为了应付组织上的调查”。证实:方昌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安排方某A造假还款收条的事实。
④《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定县发展茶茶叶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证实:贷款财政贴息的适用对象是从事茶叶种植和茶产品加工的茶农、茶企。方某A不属于该对象。
⑤方某A、刘A、聂某A三人办理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证实:方昌国安排宋某A变通操作让方某A享受贵定县贷款贴息政策。2011年10月后,方某A在方昌国及宋某A的帮助下,以方某A、刘A、聂某A的名字分别从贵定县云雾镇信用社贷款共计90万元,作为其培育茶苗的启动资金开始培育茶苗,并于2012年、2013年两次从贵定县茶办领取贷款贴息共计72289元。
2、证人证言
①方某A证言主要内容:大概是在2011年秋天,方昌国和宋某A来我家找我育茶苗(品种:鸟王),他们希望我育苗200亩以上,我一开始没同意,因为上一年的育苗效益不好,加上自己没有多少资金,所以我不太想育那么多苗,最后我、方昌国、宋某A商定大家合伙育苗,方昌国、宋某A讲他们没有资金投入,叫我去贷款合伙育苗,挣钱大家挣,亏本大家一起承担。后来我讲我资金紧张,方昌国就问宋某A县里面是否有相关政策,宋某A说政府可以贴息贷款,但育苗户不能享受,方昌国就叫我去贷款并让宋某A变通帮我办理贷款贴息。于是我就在2011年年底我以“种茶”的名义去云雾镇农村信用社贷款90万元,是以我、我妻子刘A、我妻子的表哥聂某A的名义每人贷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用于育苗,并于2012年与贵定县茶办签订了采购2000万株左右的茶苗购销合同,到2013年4月份左右,我就按合同将茶苗全部供应给贵定县茶办了,大概总金额在400万元左右,以合同为主。这次育苗盈利了人民币105万元左右。2013年8月的一天,方昌国、宋某A来我家算账,我按照之前的约定提出按照三股来分,每人35万元。宋某A就讲实际上是我和我妻子刘A在辛苦,他们没有出力,宋某A提出按照四股分配,每人25万元,我没有同意,我提出来我妻子拿15万,剩下的90万元我们按三股分配,每人30万元。
②证人宋某A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方某A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③证人刘A证言主要内容:一是方某A、自己和亲戚聂某A在贵定县联社贷款90万元,享受贷款贴息的事实。二是2015年7月左右发现家中有一纸箱,后面才知道里面是方昌国退给方某A的30万元钱,自己在刘B陪同下到工行把钱存在纪委制定的账户了,共存50万,其中30万为方昌国退给的30万元钱事实。
④证人陈A证言主要内容:于2015年7月帮助方昌国退30万元钱给方某A并让方某A写了一份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收条的事实。
⑤陈某B证言主要内容:帮助方昌国于2015年7月左右退30万元钱给方某A的事实。
⑥聂某A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底,方某A因资金短缺,用我的名字在贵定云雾信用社办理30万贷款的事实。
⑦方某C证言主要内容:将高山顶茶场转让给方某D,实际上是转给方昌国,并先后收到方国昌给付的转让款50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方昌国供述主要内容:大概是2011年秋天有一天我就和宋某A到贵定县云雾镇的育苗商方某A家,动员他育茶苗,还跟他说最少要育150亩以上的茶亩,并承诺贵定县茶办以后一定会采购他育的茶苗。方某A就让我和宋某A一起入股育苗,也不要我和宋某A实际投资,其实就是让我们占干股,我们也同意了。方某A又跟我们说他要育150亩的茶苗,资金不够,我就让宋某A负责变通操作给方某A贷款贴息。过后茶苗育苗和管理都是方某A和他老婆在负责,我和宋某A并没有实际的参与育苗和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没有投入资金。在2013年4月份该批茶苗就被贵定县茶办全部采购,贵定县也支付了方某A部分茶苗款。大概是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方某A电话通知我和宋某A到他家商量点事情,当天是我和宋某A开车到方某A云雾镇的家中。到方某A的家后,方某A讲这次育茶苗赚了点钱,大概有100多万元,我们三人按三股来平分,我当时不同意,我说他爱人也很辛苦,叫方某A按四股来分,方某A也没有同意,最后方某A提出来,给我和宋某A每人30万元,剩下的部分他要,我和宋某A就同意了。当天下午我们走的时候,方某A讲家里面的现金不够,先给我30万元,宋某A的钱以后在给他。之后方某A从家里抱了一个纸箱出来,放在我们开来的车上,还跟我讲纸箱里面是送给我的30万元。之后,我和宋某A就开车回贵定县城了。宋某A开车把我送到贵定县政协,我就下车自己把装有30万元的纸箱抱回了办公室,放在我办公桌的下面。第二天,我到办公室把方某A给我的钱从纸箱中拿出来,我清点了一下,钱是30万元现金,后来我就把方某A送我的这30万元现金装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中放在我办公室阳台上的一个纸箱里面了。在今年7月初宋某A被纪委“双规”后,我害怕收方某A30万元的事情被组织上发现,被组织处理。我就打电话联系方某A让他来到我的办公室,我跟方某A讲,宋某A被“双规”了,可能会出问题,组织上应该会查到我。我就叫方某A打一张收条给我。
上列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昌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昌国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昌国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方昌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昌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方昌国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取退赃款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观军
代理审判员 朱一帆
代理审判员 姚清明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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