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纪才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4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纪才,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户籍地兴义市,住兴义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7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因病,于2010年8月2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释放。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2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其间,因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5月14日被收监执行刑罚。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纪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纪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吕纪才在兴义市黄草坝湖南路中医院急救中心门口一辆轿车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禁毒民警抓获,当场在轿车内缴获吕纪才用于贩卖的海洛因1袋,净重19.99克。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纪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吕纪才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吕纪才在兴义市黄草坝湖南路中医院急救中心门口一辆轿车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禁毒民警抓获,当场在轿车内缴获吕纪才用于贩卖的海洛因1袋,净重19.99克。

另查明,被告人吕纪才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其中,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二日。判决宣告后,因患有严重疾病,未收监执行。因再犯新罪于2015年5月14日才被收监执行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提取证据记录、毒品称量及样品提取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毒品收据:证实2015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吕纪才在兴义市黄草坝湖南路中医院急救中心门口一辆轿车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禁毒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袋,净重19.99克。从中提取0.05克样品送检,检出海洛因成分。缴获的毒品已上交。同时,缴获吕纪才手机1部。

2、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吕纪才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7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因病,于2010年8月2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释放。其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2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其间,因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5年5月14日被收监执行刑罚。

3、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吕纪才与证人王某某的通话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纪才的身份情况。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纪才、证人王某某均系吸毒人员。

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3月17日中午,杨小东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去兴义购买20克海洛因,我就打电话联系吕纪才,让他帮我准备20克海洛因, 430元一克,并说我给杨小东讲的价格是480元一个,让他不要说漏了。大概18时左右,我和杨小东租一辆银色的现代车到了兴义,我打电话和吕纪才商量说到中医院停车场医技大楼旁等他。我让他先带点样品过来试试,他说不用试,东西一定好。吕纪才到后,我就喊他上车。他上车后从身上摸出了1袋东西给我,杨小东数钱给他。吕纪才刚接到钱,兴仁县公安的就冲过来把我们三个抓了,现场缴获吕纪才贩卖给我们的海洛因1袋,净重19.99克。

7、 被告人吕纪才供述:2015年3月17日中午,王某某电话联系我帮他准备海洛因,我说找到后我再联系他。期间王某某又电话联系我,并说他要20克,约定430元1克。王某某第三次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到了兴义,问我准备好了没有,我说没有,叫他再等一下,王某某说他在兴义市湖南街中医院的停车场等我。随后,我电话联系小华帮我准备20克海洛因送到中医院门口。我拿得海洛因后,就到急救中心楼脚找王某某。王某某坐在一辆银色轿车的副驾驶室,驾驶室里坐的是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小伙子。我上车后把海洛因摸出来给王某某,驾驶室的年轻小伙就摸出一沓钱来递给我。我开始数钱,兴仁县公安的就冲过来把我们三个抓了。公安民警在现场缴获海洛因1袋,经称量,净重19.99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纪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吕纪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吕纪才贩卖海洛因19.99克,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吕纪才曾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吕纪才在前罪宣判以后,刑罚没有执行之前犯新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日,应折抵前罪刑期二日,即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八日。吕纪才因犯新罪,被先行羁押十五日,应折抵刑期十五日。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纪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35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纪才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家玉

审 判 员  戚 恒

人民陪审员  何光仁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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