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本国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4
罪犯范本国,男,1969年12 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竹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本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129780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本国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范本国犯诈骗罪,未缴纳罚金及退缴赃款,其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故不具备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本国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