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小海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4
罪犯蒋小海,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盘县人,农民,住该县英武乡沙姑村六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小海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于201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0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蒋小海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小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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