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青华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4
罪犯林青华,男,1970 年10 月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市人,住该市清溪镇林河村五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青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青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林青华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青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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