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涛本减刑裁定书
罪犯陆涛本,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涛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退缴的违法所得27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涛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陆涛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涛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6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陆 定 珍
人民陪审员 马 克 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