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金荣减刑裁定书
罪犯莫金荣,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莫金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于201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金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莫金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金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8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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