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刚减刑裁定书
罪犯肖刚,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马 克 华
人民陪审员 陆 定 珍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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