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文超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6
罪犯朱文超,男,1990年2月22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该县洒基镇落嘎村一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已付)。被告人朱文超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文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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