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必龙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6
罪犯邓必龙,男,1982 年10 月15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必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必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邓必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必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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