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志达减刑裁定书
罪犯傅志达,男,1990年10月31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志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5060.5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傅志达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审理认为,罪犯傅志达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赃,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故本次不予减刑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志达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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