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志谋减刑裁定书
罪犯梁志谋,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志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向其及同案追缴赃款人民币373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8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梁志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志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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