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元凡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6
罪犯孙元凡,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元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于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元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孙元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元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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