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静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静,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于2011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6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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