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玉虎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7
罪犯张玉虎,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643.8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执行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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