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磊减刑裁定书
罪犯黄磊,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894元。被告人黄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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