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应刚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8
罪犯田应刚,男,1991 年7 月1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应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4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于2013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应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于2014年9月、2015年1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田应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应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7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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