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虎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8
罪犯徐虎,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于2013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2016年2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徐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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