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忠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48
罪犯易忠炳,男,1962 年12 月3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8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易忠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忠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于201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忠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易忠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忠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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