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会等人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0
原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会,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金华,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开容,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会、陈开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人杨海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陈开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海会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欺骗手段,不构成诈骗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林

审判员  李宗洪

审判员  李永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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