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遂明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谭遂明:
你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你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除被害人的陈述外,没有证据证明你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为由,请求撤销本院(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你无罪。
本院复查认为,你利用副校长及包班老师身份,在深夜开车将受害人带至偏僻处,采取亲吻、抚摸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猥亵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你在办案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刘某美等人的证言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以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申诉称,你所作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但申诉期间,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据此,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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