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1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2015年8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黔03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在军

审 判 员  雷光辉

代理审判员  谭应勇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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