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桥假释裁定书
罪犯郭桥,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桥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再查明,该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罪犯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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