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林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4
罪犯张小林,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吸毒品罪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0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8.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5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5000元(已执行25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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