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登攀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5
罪犯袁登攀,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登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登攀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5.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登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登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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