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思亮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5
罪犯冉思亮,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思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思亮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46 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但在服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思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在服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思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

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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