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林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6
罪犯余小林,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小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4.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且原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小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小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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