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杰减刑裁定书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杰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2.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200元;再查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在服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秦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但鉴于其曾有犯罪前科,且在服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6000元(已执行12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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