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飞,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4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8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止),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