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静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8
罪犯何安静,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何安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安静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6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安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安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

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14000元(已执行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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