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继宏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8
罪犯冷继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冷继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继宏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退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冷继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继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兴 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人民陪审员  王 刻 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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