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孟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9
罪犯罗孟平,男,1985年2月5日生,彝族,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四年。被告人罗孟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于2009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014年5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孟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提请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罗孟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孟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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