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海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0
罪犯周海,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于2013年5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提请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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