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贵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0
罪犯龚贵权,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望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贵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元(已支付)。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于2008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9月5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贵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龚贵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应综合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贵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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