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温权假释裁定书
罪犯温权,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222号奋斗小区1栋2门206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提请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温权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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