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鹏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鹏,男,1994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云法少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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