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科豪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0
罪犯吴科豪,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新哨村七组5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科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于2014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科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提请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吴科豪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科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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