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飞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飞,男,1976年1月3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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