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纪海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1
罪犯彭纪海,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8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纪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一百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纪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彭纪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纪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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