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光发减刑裁定书
罪犯文光发,男,1993年10月10日生,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光发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于2014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光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文光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光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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