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太贵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2
罪犯谢太贵,男,1983年9月10日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太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于200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9月5日获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太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5月、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谢太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太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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